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 | 手術費用查詢

民國110年09月10日星期五12時25分:::設為首頁網站導覽ENGLISH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SOP專區LOGO下載iOS&AndroidAPP線上教學回首頁回法務局首頁.全站查詢:........:::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字級:小中大臺北市法規條文另存文字檔|友善列印|回上頁|回查詢結果頁法規類號:北市11-03-3002名  稱: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546389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8月21日生效第一部總則一、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九條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市立醫療院所。

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給付項目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收費,健保不給付項目,按本基準收費。

四、全民健康保險病人收費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法規規定辦理。

五、藥品費計價方式:(一)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藥品品項,對於自費民眾,其藥品費收費依健保署實際核定價計價。

(二)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藥品品項,依據臺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辦理。

(三)藥品費加計之成數係包括倉儲、耗損、供應、管理等費用。

六、特殊材料費計價方式:(一)屬健保給付範圍之特材品項,對於自費民眾,其材料費收費依健保署實際核定特材費用加成5%(特材管理費用)計價,惟加成最高上限不得超過一千五百點,如係整套組使用者,應以整套組計價後點數加成。

(二)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特材品項,依據臺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辦理。

(三)特殊材料費加計之成數係包含耗損、包裝、高壓滅菌、倉儲、供應、管理等費用。

(四)「屬健保部分給付項目」之計價,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實施之「健保部分給付特材品項」,依據臺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內含健保規定可加計5%特材管理費)辦理。

七、本基準各項診療項目所訂點數為每點新臺幣一元。

八、本基準診療項目、收費點數之修正原則依下列順序決定:(一)參照國內三家公立醫學中心至少二家之收費標準(如臺大、榮總、三總等醫院),取其低者為市收基準之上限辦理。

(二)若上述參照之三家醫學中心僅有一家有該項自費收費項目,則另參考其他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之收費標準辦理。

(三)若該診療項目尚無上開醫院收費可供參考,則依據成本效益分析研訂收費基準。

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第一節門診診察費┌──────┬────────────────────────┬──────┐│編號│診療項目│收費點數│├──────┼────────────────────────┼──────┤│01051T│驗屍費(含交通費)│3,000│├──────┼────────────────────────┼──────┤│01052T│門診營養諮詢│150│├──────┼────────────────────────┼──────┤│01053T│藥粧品諮詢費Cosmeceuticalsconsultationfee│500│││註:1.每15分鐘為一時段。

││││2.本收費項目純為「藥粧品諮詢費」時,不得另收││││診察費。

││└──────┴────────────────────────┴──────┘註:衛生所、法院訂定之金額如有變動,則自動比照調整。

第二節急性病房住院診察費┌──────┬──────────────────────┬────────┐│編號│診療項目│收費點數│├──────┼──────────────────────┼────────┤│02051T│神經科病房觀察費│300│├──────┼──────────────────────┼────────┤│02052T│住院營養諮詢│150│└──────┴──────────────────────┴────────┘第三節急性病房費通則:一、病房費之計算,凡住院之日,不論何時入院,均作一天論,出院之日,不論何時離院,其出院當日之病房費不予計算。

二、保險對象住院,以入院一般病床為原則,如一般病床不敷供應,超等住院者,由保險對象自付病房費差額。

三、各類病床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全民健康保險病床設置基準之規定。

四、本節各項病房費所定點數均已包括病床費、護理費及其他雜項成本(如不計價藥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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